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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外性行為縱使可以帶來快感,但人若逾越神所設定的規範,就必承受苦果。

一、累己。
性關係一旦終止,男女雙方(至少一方)都受傷害,夫妻如此,同居男女亦是如此。

婚前性行為也會損害婚姻:婚前有性行為的男女,婚後犯姦淫的機率
也較高,據調查顯示:婚前清白男女的離婚率,遠低於婚前有性行為的男女。

有一項調查,物件是八十年代首次結婚的英國男女,這些人結婚八年後,婚前同居的離婚數字,比婚前清白的高出六成多。

我們遵行神的誡命,就活在神的福氣之下—其中一大福氣,就是得嘗新婚的喜悅。

同居男女會在婚禮之日覺察出一點遺憾,專欄作家戴約翰寫道:
(婚前清白的男女)在婚禮之日滿有期望與驚喜。他們清早起床,離開父家之時,還是別人的兒女,晚上回到新居,爬上床,卻成了別人的配偶,就此深深覺得自己長大成人了。

之後無時無刻不是新的刺激:新居所、新經驗(譬如說:一面洗碗一面調笑)、新睡床、新的銀行支票簿...。一切新事都以婚禮之日為起點,夫妻二人一同踏上經歷新奇之旅。

我們這些草草舉行婚禮的人又如何呢?
婚禮當日,我們睜開睡眼,喚醒身邊的“未婚”伴侶,掙扎著下床,找一輛計程車到婚姻註冊處去,路上跟“未婚”配偶以“今天晚上會怎樣?”
為題胡扯瞎笑,然後回到家裡洗昨天晚上的碗盤。

“某某先生”、“某某太太”的稱呼起初還有點新鮮感,但不久就會記起:
自己和“已婚”配偶的積蓄,借貸早已是不分彼此,更改銀行戶名的念頭也就此打消了。我和眼前這配偶開過多少張支票了?商議過廳房牆壁的顏色多少次了?我們已經不會再質問對方:浴室地板上的襪子從何而來?
我們只會爭吵:應該輪到誰去買糧油雜貨!

新婚男女原應該嘗試新事,我們呢?卻天天為最瑣碎的事吵個不休。
婚前已嘗禁果的男女,婚後總會懊悔昔日定力不夠,無奈為時已晚。

夏哥登(Gordon Harman)憶述一件童年往事:他和兄弟有一天在家中玩耍,無意之間發現了一個大皮箱。他們打開皮箱,是一大副火車模型。他們很喜歡這副模型,也知道這副模型終有一天會落入他們的手,可是一年年的耶誕節過去了,那副模型仍未到手。他們先是失望,然後不住內疚。

後來苦候多年的一天終於臨到,他們面上假裝驚喜萬狀,心中卻滿不是味兒:禮物到手的喜悅,已消散得七零八落。

婚前性行為會帶來罪疚感與失落感,也會玷污神賜的美好禮物。
一對新人若在婚前守身,在婚禮中會煥發聖潔美善的光輝,賓客莫不感受得到。

有一對婚前同居的夫婦告訴我:
他們平生一大憾事,就是在自己的婚禮上,未能感受從神而來的聖潔光輝。

二、累人。
昔日的性關係會成為日後婚姻的陰影—配偶得著的不是獨一無二的經驗,難免容易生發嫉妒、怨懟的心。如果配偶碰見敵人,就更是尷尬莫名了。
越多婚前性行為的人,越不願意結婚。

社會大眾似乎接納男女有婚前性行為,但相信不會有太多人願意跟性經驗累累的人成親。邪蕩的禍害委實不淺,如果珠胎暗結,難題就更棘手了:把胎兒打掉嗎?撫養嬰孩成人嗎?把孩子送往孤兒院嗎?儘快與孩子的父親成親嗎?

無論怎樣決定,總有或多或少的後遺症(因為違背了神設計的倫常關係)。
我們投身教會服事的人,耳聞目睹的倫常憾事實在不少,可以見證人逾越神規範的惡果。

三、損害社會。
家庭是社會的組成單元,婚外性行為摧毀家庭,而家庭破裂則導致治安不靖、家庭破裂、治安不靖,都是人偏離了神標準的徵兆。

前英國猶太人首席拉比澤科伯維斯論到姦淫說:
姦淫的社會代價實在難以估量。

別的不說,單看那些數之不盡、欠缺家庭訓誨疼愛的孩童,他們變成憤世、
自私、孤單、兇暴的一族,不期然加入了破壞社會秩序的大軍之中。

濫交也會感染性病,其中愛滋病更是世紀絕症。
通俗雜誌高談自由性愛,讓人以為自由性愛不用付出任何代價,
但這顯然不是事實。

事實是:如果人人遵守神的規範,愛滋病就不致蔓延;
控制愛滋病最有效的方法,就是回到神為性愛設定的規範裡。

四、叫神傷心。
人觸犯神的律法,最嚴重的後果,就是遭神離棄。
人若恣意違反神的道德誡命,就不可能全心全意的愛神、事奉神。

今日很多人不願意歸信基督,就是過不了“性”這一關,但他們實在不智。
不但捨棄了豐盛而永遠的生命,還要面對或遲早要面對禍患。
更令人惋惜的是,有些基督徒明知故犯神的誡命,叫神傷心之餘,也要為自己表裡不一受盡良心譴責。

聖經明言:神會審判一切的罪,這當然也包括了性罪
(帖撒羅尼迦前書4章6節)。

神頒下律法,為要保護我們,也為保護社會,是出於愛,不是出於私欲。
人若觸犯神的誡命,難免嘗受苦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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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eteor2444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