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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愛人,禁戒人不可越軌

可歎的是,神的旨意常常遭人歪曲、踐踏—罪毀損人的整個生命,當然也包括人的性慾。

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。(羅馬書3章23節)

按實際經驗看,每個人性慾的受損程度不一,有人較輕、有人較重,但沒有一個人可以倖免。因此也沒有一個人有資格論斷別人。

昔日有一個婦人行淫時被人捉拿,更被帶到耶穌跟前,耶穌對那些要用石頭打死那淫婦的人說: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。
(約翰福音8章7節)耶穌這裡所說的“罪”,尤其是指“關於性的罪”。

我們說人人犯過性罪,不等於說犯性罪是小事。
恰恰相反,我們務要努力逃避情慾的試探。
耶穌也對那淫婦說:從此不要再犯罪了。(約翰福音8章11節)

創造萬有的神,為人設定規範,無非是出於愛。
神不是小氣鬼,一看見我們開心自在,就要掃我們的興!
神愛我們,為我們設定規範,是不想我們受傷害。

我們說過了,神為性愛設定的規範是:
交合的必須是一夫一妻,換言之,一切婚姻以外的性愛都偏離神的旨意。

耶穌以聖經作他行事處世的準則,我們是他的門徒,當然要效法他的榜樣。
我們不可隨便定人的罪,因為神呼召我們去無條件的愛人、接納人。
但我們也不可姑息罪惡。事實上,要真心愛人,就斷不可姑息罪惡。

一切婚姻以外的交合都違反神的旨意。十誡中的第七誡是“不可姦淫”。
我們看男女背棄婚盟後,對家庭造成何等深遠的毀損,就會明白神為什麼要頒佈這項誡命。

婚前性行為又如何?環顧四周,反對婚前性行為的人似乎不多!
以下我們要花點篇幅討論。

性交是生命聯合之舉,保羅說凡與娼妓聯合的,就是“與她成為一體”
(哥林多前書6章16節),又吩咐哥林多信徒要“逃避淫行”(18節)
這“淫行”包括一切婚姻以外的性交。

同一個字耶穌在馬可福音7章21節、保羅在帖撒羅尼迦前書4章3節也曾用過。

大多數人會同意“性”與“愛”不可分割
今日英國濫交的人不少,但相信很少人會覺得濫交是什麼風光的事。
雖然很多人覺得濫交不堪,但如果男女雙方關係穩定,情況就不同了。

婚前性行為有什麼不妥嗎?

聖經怎樣說呢?我們看耶穌的教訓,就知道神不願意人有婚前性行為。
“性”與“愛”當然不可分割,但“性”與“委身”也同樣的不可分割,所謂
“委身”,單單是指夫妻之間的終身承諾,婚約不僅是一紙盟約,婚禮也不僅是穿著盛裝與親友會晤!

婚姻是莊嚴而神聖的儀式,是男女雙方在眾人面前訂定終生有效的盟約,而婚姻證書也是公眾可以查閱的檔。

在神眼中,性交不單象徵、更確認了男女雙方的彼此奉獻。
如果交合雙方沒有婚盟約束,性愛的價值就蕩然無存。
徒有生命連合的行動,卻沒有生命連合的意願。
唯一可以表彰生命連合意願的行動,就是雙方締結婚約。

訂婚又如何?仍不足夠,因為訂婚之約可以解除(這正是訂婚的其中一個意義所在),不像婚約的絕對。上述是神為男女性愛設定的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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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eteor2444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