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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歸與阿撒瀉勒的羊,…在耶和華面前,用以贖罪,打發人送到曠野去,歸於阿撒瀉勒』-『兩手按在羊頭上,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、過犯,…把這罪都歸在羊的頭上,…送到曠野去,…這羊要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,帶到無人之地』。利十六章七至十節,二十至二十二節。

罪的解決,有罪案和罪的本身,兩種不同的解決。我們的罪案,是基督為我們解決了,而我們罪的本身,卻歸給魔鬼背去。基督雖解決了我們的罪案,卻沒有把我們罪的本身給我們背去,這是神要魔鬼負責的。因為我們罪的本身是來自魔鬼的,是魔鬼創出且傳遞給我們的,所以按理還應該歸給他背去。這在舊約贖罪日獻贖罪祭的事上,能看出來。

在贖罪日,神要以色列人用兩隻公山羊為他們贖罪。一隻宰了,獻上歸於神,一隻活著,送到曠野,歸於阿撒瀉勒。宰了獻上歸於神的一隻,當然是豫表基督為我們被殺、贖罪,而獻上歸於神。但那活著,送到曠野,歸於阿撒瀉勒的一隻,是豫表誰,就費解了。

阿撒瀉勒,到底是指著甚麼(本篇核心問題)
我們雖不敢言定,但無論如何,是與耶和華神相對的。在宇宙中與神相對的,就是魔鬼,所以歸給阿撒瀉勒的一隻,必是豫表歸給魔鬼的。

因為是豫表歸給魔鬼的,所以就不必宰殺,且是送到荒涼無人的曠野,就是象徵魔鬼所在的地方。那隻宰了的羊,是在神面前擔當以色列人的罪,為他們解決了他們在神面前的罪案,所以要被殺流血,按著神公義的要求,為他們贖罪。

這隻活著的羊,是背去以色列人的罪,所以他們的大祭司,要代表他們按手在這羊的頭上,把他們諸般的罪孽、過犯,都承認出來,好過到這羊的身上,歸給這羊,要這羊擔當背去,到無人的曠野,歸給阿撒瀉勒,就是與神相對的魔鬼。

這是清楚的說明,一面我們的罪案,由基督在神面前,按著神公義的要求,為我們被殺流血,而解決了;一面我們罪的本身,就歸給他的出處魔鬼,要他擔當背去。所以一面因著神叫基督為我們贖罪,解決了我們的罪案,我們在神面前就不被定罪了,也不受罪的轄制了;一面因著神把我們罪的本身,歸給魔鬼,要他背去,我們也就不必背罪了,就是不必背負罪的本身了。

所以神為我們解決罪,實在是解決得完全!我們應當敬拜感謝祂。因此,我們該接受基督為我們成功的救贖,使我們免去定罪,並從罪得著釋放,而叫魔鬼背去他所弄到我們身上的罪。基督既為我們成功了贖罪的事,我們就不該再作魔鬼背罪的同伴,該讓他自己全數背他所攪出、所玩弄的罪。我們若不肯接受基督的贖罪,我們就得幫助魔鬼背罪,永遠作他背罪的同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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