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主題:同性戀是罪

聖經記著說:「不可與男人苟合,像與女人一樣,這本是可憎惡的。」(利18:22)。

聖經清楚地指出同性戀是罪,是可憎的事。但現今的世代淫亂,有不少人贊同同性戀,有些地方甚至同性戀合法化。

更可怕的是,有一些稱為基督徒的同性戀者,他們/她們指出聖經並非反對同性戀,更把其學說稱為「同志神學」。普遍被異性戀者認同的著名經文,則受到同性戀者的挑戰。

而支持及反對同性戀的爭議,主要出於創世記19章、利未記(18:22、20:13)、羅馬書(1:18-32)及哥林多前書(6:9-10)等等。而本文主要探討的內容,則在於創世記19章中所多瑪(Sodom)與蛾摩拉(Gomorrah)兩座城市的事宜。

首先,讓我們先看看同性戀者的辯稱:
1. 所多瑪的罪並不是同性戀
「呼叫羅得說:『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?把他們帶出來,任我們所為。』」(創19:5)

他們辯稱說,在這段原始經文中,最關鍵的一個字就是希伯來文的「yadha(或作yada)」,其基本意義是「認識 (to know)」;此處「yadha(或作yada)」在和合本聖經被翻成「任我們所為」,在現代中文譯本被翻成「跟…睡覺,在NIV英文聖經被翻成「have sex with …」。但是,在整本希伯來(舊約)聖經中,「yadha」被使用了943次,其中只有10多次有性的意涵,而且指的都是異性之間的性。創世記的作者放棄當時通用來指涉同性交或人獸交的「Shakbabh」這個字,而使用「yadha」這個通常不被瞭解為同性交的字來描寫「(男性)同性交」,其實是種很奇怪的用法。

2. 所多瑪的罪是「不接待陌生人/客人」

這說法是基於一個迦南人的習俗:客人來到別人家中,受到保護的保證。他們引用以西結書及馬太福音:
「看哪,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:她和她的眾女都心驕氣傲,糧食飽足,大享安逸,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。」(結16:49)
「你們無論進那一城,那一村,要打聽那裡誰是好人,就住在他家,直住到走的時候。進他家裡去,要請他的安。那家若配得平安,你們所求的平安就必臨到那家;若不配得,你們所求的平安仍歸你們。凡不接待你們,不聽你們的話的人,你們離開那家或是那城的時候,就把腳上的塵土跺下去。我實在告訴你們:當審判的日子,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,比那城還容易受呢!」(太10:11-15)

他們辯稱說,先知以西結和耶穌基督都提到,所多瑪的罪在於「不接待陌生人/客人」,而非同性戀。

但是,以上都是基於對經文錯誤的理解或詮釋。現在,讓我們看看當中的問題:

1.所多瑪的罪是同性戀
「我有兩個女兒,還是處女,容我領出來,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;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,不要向他們作甚麼。」(創19:8)

希伯來文的「認識」(yadha)一詞,雖然不一定指「性交」,但從描述所多瑪和蛾摩拉經文的上文下理來看,這個字確有此意。有幾個理由証明之。這字在創世記被引用了十二次,有十次是指性交(看創四1、25)。
「有一日,那人和他妻子夏娃同房。夏娃就懷孕,生了該隱,便說:『耶和華使我得了一個男子。』」(創4:1)
「亞當又與妻子同房,她就生了一個兒子,起名叫塞特,意思說:『神另給我立了一個兒子代替亞伯,因為該隱殺了他。』」(創4:25)

字辭的意思要基於上文下理來解釋,這裡的文理肯定和性有關。如果所多瑪人只是違反風俗,沒有禮貌要求評估陌生人的品格,一位父親怎麼可能讓女兒被強姦?
羅得提及女兒是處女,指出他明白他們的要求是和性愛有關,所以用性愛去賄賂他們。
請留意這些人對女人沒有興趣;他們忿怒拒絕羅得的提議,並且要求用這些他們以為是男人的(創19:9),來滿足自己的淫慾。

從聖經提到這城的邪惡(十八章),以及要用處女來平息所多瑪人的慾火(創19:8),就可以確定。如果所多瑪人的用意與性慾無關,為何提供處女給他們呢?從上下文來看,「認識」不可能單指「結識」,因為它等同於「惡事」(創19:7)。
「說:『眾弟兄,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。」(創19:7)

由此,我們可以清楚知道所多瑪的罪是同性戀。如果同性戀者硬說創世記的作者用錯了字(yadha),豈非說聖經有錯,有違「聖經無誤論」的道理。

2.所多瑪的罪不僅是「不接待陌生人/客人」
如上文所說,所多瑪的罪是同性戀,不僅是「不接待陌生人/客人」。若我們再看以西結書16:50,稱那些罪為「可憎的事」,證明和性慾有關。
「她們狂傲,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,我看見便將她們除掉。」(結16:50)

利未記18:22及20:13用同一個字形容同性戀的罪。
「不可與男人苟合,像與女人一樣,這本是可憎惡的。」(利18:22)
「人若與男人苟合,像與女人一樣,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,總要把他們治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」(利20:13)

試想,希伯來文「可憎」(toebah)這詞在詞典中的意義:「在利未記第十八章用了五次,有強烈反對的意思,就是指一些上帝實在嫌惡和憎恨的事物。」
此外,再看馬太福音。若我們細看上文,便知馬太福音第十章,是述說有關耶穌差遣十二使徒去傳福音。「隨走隨傳,說:『天國近了』!」(太10:7)
所以,太10:15的解釋,應該是指有機會聽福音而拒絕福音的人,在審判時所受的,比那些罪惡之城的人所受的更糟糕。

故此,所多瑪的罪不但是「不接待陌生人/客人」,更是同性戀。其實,英文sodomy(雞姦)一字,也是來自所多瑪(Sodom)之名。

對於所多瑪的爭論,當然少不了猶大書第七節。「又如所多瑪、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,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,隨從逆性的情慾,就受永火的刑罰,作為鑑戒。」(猶7)
在猶大書中,指出所多瑪的罪是「行淫」,而且是「隨從逆性的情慾」,很清楚的指出同性戀的罪來。

但是,同性戀者卻又有不同的辯解:
「又有不守本位、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,主用鎖鍊把他們永遠拘留在黑暗裡,等候大日的審判。」(猶6)
他們把第六節及第七節一起解,說第六節中那些「不守本位、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」,是指創世記第六章中的天使。
「神的兒子們看見人的女子美貌,就隨意挑選,娶來為妻。」(創6:2)

所以,猶大書第六節所指的「不守本份、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」犯的罪就是與人類的女子發生性關係。再回頭來看,所多瑪與蛾摩拉的人當時想侵犯的「人」,其實不也是天使嗎?所以「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」的意思是「一樣企圖在兩類不同的受造物間發生性關係」,而不是指「同性戀」。
但是,他們是錯的。若從猶大書第一節開始看,你便知道從第五節至第七節,猶大是引用了三個反叛的例子,以歷史的教訓為鑒戒。猶大用了以色列人(猶5)、天使(猶6)和罪惡的城市(猶7)去指出,他們都受了審判,那些假教師豈不受更大的刑罰嗎?所以,不應該把第六節及第七節和創世記第六章合起來,硬說這裡的天使就是創世記的天使。而第六節的天使,只是指出天使不守本位,背叛神(參彼後2:4)。
所以,我們要小心,不要被同性戀者的錯誤解經影響。

「男人也是如此,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,慾火攻心,彼此貪戀,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,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。」(羅1:27)

聖經清楚的記著說:同性戀是罪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meteor2444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